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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综合救助保护暂行办法》

日期:2023-02-14 16:51:24 人气:379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实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在我市范围内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包括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6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儿童、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少年。

第三条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综合救助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坚持有法必依、管理从严,全力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二)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在积极主动救助的同时,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三)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综合考虑输入性、内生性流浪乞讨未成年人问题,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预防未成年人因贫困、家庭暴力、教育不当和社会不良因素等原因外出流浪。

(四)坚持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参与。强化部门分工协调和属地责任,支持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工、志愿者、市民积极参与,奉献爱心,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

第二章 主动发现

第四条 城管部门是主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首要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城管系统综合执法、市政、环卫、园林、桥梁养护、监理等队伍遍布城乡的优势,将履行市政市容管理服务职责与主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引导机制,逐步完善网格化主动发现平台。

第五条 公安、民政等部门是主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重要责任主体。

公安部门应发挥巡逻防控警力和治安视频覆盖面广的优势,加强车站广场、城乡街区、花店网吧、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的经常性巡查,主动发现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民政部门要将救助阵地前移、救助力量下沉,在恶劣天气、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引导行动。

其它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六条 各镇(街)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第七条 建立110报警服务平台综合受理机制。各部门、市民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线索后,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并配合其统一调度指挥。

第八条 建立市民首报奖励机制。对率先提供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线索并经确认的市民,给予50元话费充值的奖励。对有效提供操纵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线索的,给予500至2000元的现金奖励。

第三章 快速处置

第九条 城管、民政等部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线索后,应立即启动现场救助、询问劝导、证据保留等先期处置程序,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人员到现场,并协助现场处置。

公安机关警务人员在巡逻防控中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后,应立即启动现场处置程序,并与110报警服务平台及其调派的警力做好对接工作。

第十条 110报警服务平台受理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线索后,应立即通知辖区派出所到现场处置,做好相关记录,按相关程序通报民政部门落实市民首报奖励。市民报告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为危重病人的,应同时通知120急救指挥中心。

第十一条 辖区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应迅速出警,按照相关工作指引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并将未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成年人一并带回派出所核查、甄别。对经现场劝导和批评教育仍拒不配合的人员,依法强制性带回派出所。

第十二条 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中的危重病人,有关部门发现后,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首先拨打120急救电话、通知救护车护送到定点医院救治,再拨打110报警电话、通知辖区派出所到医院调查处置。

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中有暴力、躁动倾向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护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待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市属医院的救治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镇(街)医院的救治经费由镇(街)财政负担。救治医院于接诊病人24小时内,应通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派人界定病人属类,会同财政部门定期与救治医院结算救治经费。

第十三条 各镇(街)医院、市属公立医院均属我市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治定点医院。各镇(街)医院负责属地流浪乞讨病人的初步救治工作;市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石龙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负责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中除肺结核以外的其它传染病病人的救治工作,接收基层救治医院转送的危重病人;市第六人民医院(市慢性病防治院)负责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中肺结核病人的救治工作;市第七人民医院(市新涌医院)负责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中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各镇(街)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都应按照就近就急原则直接送医院进行救治,有关医院均不得拒绝救治。

第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局应建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治绿色通道,指导各定点医院及时救治患病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第四章 依法核查

第十五条 经现场处置将未成年人带回派出所后,辖区派出所应通过联系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拍照、采集指纹、提取DNA、制作笔录等方式,核查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和监护关系,并逐一登记造册,形成一人一档,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并加强与民政部门信息共享。

在留置期间,辖区派出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安全。

第十六条 经调查核实后,由派出所将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护送至市社会福利中心临时抚养;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临时保护性救护。

对暂时无法核实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应及时护送到救助、福利机构,再逐步查明情况。

第十七条 对携带未成年人乞讨的父母和其它监护人,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由于自然灾害、家庭暴力、因病致贫等原因初次乞讨的,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统一安置、就近照料等便利。

(二)对以乞讨为业的,登记造册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部门应分开安置。同时存在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情况,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携带未成年人乞讨的无监护关系的成年人,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乞讨未成年人来历不明,有拐卖儿童、拐骗儿童等犯罪嫌疑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案、拐骗儿童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立案侦查;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嫌疑的,应分别立案侦查。

(三)尚不构成犯罪的,存在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情况的,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临时救助

第十九条 市救助管理站、市社会福利中心是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临时救助保护机构,依法承担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

第二十条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接受保护性救助后,救助保护机构要迅速启动洗澡、换衣、就餐、床位安排等贴身救助措施,妥善照料其基本生活。

救助保护机构要把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有严重心理障碍和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其他未成年人进行分类管理,防止交叉感染和伤害。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应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和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与妇联、团委、残联、教育、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协作关系,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综合救助服务。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强化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对存在严重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的,要按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

第二十二条 救助保护机构要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改善设施环境,开辟活动室、图书室、心理辅导室等特色功能区,添置儿童书籍、益智玩具、教育读物和其它文体娱乐设施,做到严格管理与亲情服务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被保护人身份、有关违法犯罪等线索的核查深挖工作。

公安部门要在市救助管理站规范设置警务室,充实警力,协助加强站内安全防范和受助人员身份核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严禁体罚、虐待、歧视受助未成年人。对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分类安置

第二十五条 民政、公安部门要综合运用民政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公安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广东救助大联盟QQ群和向社会公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让他们早日回归家庭。

第二十六条 对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领回,或通知流出地政府安排接送返乡安置。

对流出地政府和家庭未能接回的,本省户籍未成年人由市救助站安排护送返乡安置,外省户籍未成年人按规定转送至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第二十七条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它监护人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妥善照顾。安置机构和家庭应当认真履行代理监护人职责。

第二十八条 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第二十九条 对打拐中被解救且找不到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负责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部门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户口不详或难以回乡安置的残疾、痴呆、重病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协调卫生计生部门,安置到福利院或精神病医院留治。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条 鼓励支持、大力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在救助保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工商企业、各界人士,定期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引导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参与救助,鼓励举报职业乞讨,逐步断绝职业乞讨者的“财路”。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利用慈善资金或发动社会捐助等方式建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关爱基金,总结家庭寄养经验,探索“类家庭”关爱模式,开展救助安置机构“开放日”和关爱流浪儿童“告别流浪,回归家庭”主题活动,健全关心关爱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社会参与机制。

第三十三条 妇联、团委、工会和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充分利用现有组织网络及“白玉兰”、“莞香花”、“先锋号”、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等工作平台,大力培育服务未成年特殊群体的社工、志愿者组织和其它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救助保护机构要与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协作关系,积极探索建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教学实践基地、教育矫治实践基地,引导支持医生、教师、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提供康复训练、行为矫正、技能培训、就业帮扶、法律援助、人际关系沟通、亲子关系调适等专业志愿服务,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提高独立生活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要积极做好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

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引导做好村(社区)问题未成年人的跟踪探访、思想引导、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等工作。加强对家庭监护责任履行的指导引导,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防止因贫困、家庭或个人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第八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六条 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健全市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推动部门联动常态化。公安、城管、财政、宣传、教育、司法、法制、交通、卫生计生、法院、检察院、团委、妇联、残联、工会等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适时组织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通过街面巡视、市民访谈、模拟求助等多种方式,对全市范围内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现象和救助保护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动态跟踪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各级各部门也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十八条 对救助保护工作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民政等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对有渎职失职情节或因简单粗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将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日常工作经费和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城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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